| 特提醒香港居民注意 |
| 2006-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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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近日通知,香港特区旧版身份证将分期失效,具体如下: 一、所有于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并载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旧版身份证将自2006年10月16日起作废。 二、其余旧版身份证将于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布失效。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规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不在港,他们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