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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04-21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外国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外国旅游团(以下简称“旅游团”)实行口岸签证适用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团。

  接待社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接待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织、接待权转让给国内旅行社。

  该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记者。

  二、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在下列对外开放口岸: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成都、南京。

  三、旅游团人数不限,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前,由接待社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团体旅游签证。接待社提前3天将旅游团名单传至口岸签证机关。口岸签证机关提前1天将审批情况通知接待社。已经批准的旅游团名单原则上只能减人,不能增人或换人。

  口岸签证机关在旅游团成员抵达口岸后,发给团体旅游签证,也可在旅游团抵达口岸前24小时提前做好签证交接带社。团体旅游签证表(含名单,下同)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由各省级旅游局、委统一印制),团体旅游签证贴在第一联“签证”一栏。如团员人数较多,可按序号连续填写,在每页名单上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号国徽章,名单未填满的空白处,从第一空格的左上方向最后一格的右下方划一斜线。

  四、旅游团凭各省级旅游局(委)核发的“团体旅游签证表”登机。入境时,旅游团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护照、团体旅游签证表两联,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在两联团体旅游签证表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第二联,将第一联发还旅游团供出境时使用。

  五、旅游团成员在华旅游期间须随团活动并整团入出境。如有擅自离团或非法停留的,接待社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遣送工作,对本人无力承担遣送费用的,遣送费用由接待社负责。

  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旅游团成员不能随团离境的,有接待社出具公函并携团体旅游签证表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分团手续,并负责该成员在华期间的接待工作直至在签证有效期内将其送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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